FAQ問題集-其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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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申請收容人返家探視?
A:返家探視申請要件: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第二項: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返家探視(奔喪)應備文件:
1、家屬保證書一份(另附保證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2、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
3、戶口名簿或足資證明與收容人關係之文件(倘戶籍不同址,應分別檢附)。
4、訃文一張。
5、備齊上開文件後,並應於出殯日前一週上班日提出申請,俾利核轉。
返家探視(探病)應備文件:
1、家屬保證書一份(另附保證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2、病危診斷證明書一份。
3、病危通知單一份(二日內有效)。
4、戶口名簿或足資證明與收容人關係之文件(倘戶籍不同址,應分別檢附)。
5、備齊上開文件後,於上班日提出申請,俾利核轉。
Q:收容人家屬如何辦理參訪?
A:本所固定於每月第4週星期二上午10時辦理收容人家屬來所參訪,有意願之家屬可洽本所接見室登記或至法務部網站便民務線上申辦。
Q:如何申請在監(所)證明書?
A:必須由在監(所)收容人自行打報告申請,請於接見面會時告知收容人提出申請核發。
Q:如何申請出監(所)證明書?
A:如為本人來申請,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核;如為親屬來申請,請攜帶足以證明雙方親屬關係文件,及申請人身分證即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