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除籍之收容人,如何恢復戶籍,以辦理投保事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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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持中華民國護照入海關者: 收容人填寫委託戶政機關代為恢復戶籍於監獄之同意書1份。 收容人填寫委託戶政機關代為恢復戶籍於監獄之同意書1份。 收容人備齊上述文件,書寫報告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機關函請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恢復戶籍,再依規定辦理健保投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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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中華民國護照入海關者: 收容人填寫委託戶政機關代為恢復戶籍於監獄之同意書1份。 收容人填寫委託戶政機關代為恢復戶籍於監獄之同意書1份。 收容人備齊上述文件,書寫報告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機關函請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恢復戶籍,再依規定辦理健保投保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