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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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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97年因酒駕被攔檢,當時酒測值達每公升0.65毫克,因此後來被移送地檢署,由於本件是初犯無前科,檢方予以緩起訴判處罰金新台幣3萬元,且已繳交完畢,沒想到現在又因同案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強制執行新台幣4萬5仟元,請問,是否適用一罪不兩罰免繳?還是我得另繳紅單或另繳紅單與緩起訴罰金之間的差額?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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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即為「一事不二罰」原則。所以如果遇到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附帶要民眾繳交一定金額給公庫,因為刑事罰仍有附帶有處罰,因此法律規定已繳納一定金額可以折抵監理站的罰鍰。故行為人應主動檢附「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支付一定金額之收據」等文件,主動向監理站對酒駕罰鍰(罰單)申請銷案或折抵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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