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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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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薪水已經被法院扣3分之1了,又收到你們的扣薪命令,那我的薪水只剩3分之1,這樣我怎麼生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5904
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3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按執行法院已查封之財產,行政執行機關不得再行查封,並應將執行事件連同卷宗函送執行法院合併辦理,並通知移送機關,原則上,義務人薪資已被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3分之1時,如再收到本分署執行命令,請盡速向本分署陳報前已收受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之案號,本分署審核後,若認無特殊情事,則將移併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就義務人每月薪資3分之1作分配給多數債權人,而非再就其薪資另扣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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