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監各種接見辦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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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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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接見種類:分下列4種方式辦理:
(一) 一般接見:指符合監獄行刑法所訂之接見對象、每週接見次數及每次接見時間之申辦者。
(二)增加接見:
1.收容人表現良好,獲得增加接見之獎勵而辦理之接見。
2.因為重要事由,急需接見收容人,又受限於每週接見次數及接見對象而無法辦理者,可申請增加接見。
(三)特別事由接見:指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得檢具證明文件、理由,經核准後申請辦理。
1.收容人家中發生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2.申請人身心障礙、罹病或行動不便時。
3.收容人因語言溝通問題,有翻譯之必要時。
4.矯正機關因管教收容人需要,需請申請人協助時。
5.其他經矯正機關首長認為有助於穩定收容人身心適應等情形。
(四)延長接見:指在辦理一般接見、增加接見或特別事由接見時或接見後,如有延長時間之必要時,可申請延長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