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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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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申請到外役監獄執行的條件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90

 

  • 問:請問申請到外役監獄執行的條件為何?
    答:
    參與外役監遴選之受刑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1. 積極資格(依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1.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2個月者。
      2. 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3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1級。
      3. 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依「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二條前項之規定,「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係指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而言:
        1. 聚眾騷動、圖謀脫逃或危害脅迫管教人員安全之情形。
        2. 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之情形。
        3. 最近三個月內各項成績有減分之紀錄。
        4. 無期徒刑受刑人其累進處遇第一級責任分數抵銷未逾半。
        5. 另涉刑事案件在偵查、審理中。
        6. 罹患法定傳染病。
        7. 重度肢體傷殘。
        8. 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經核准 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9. 罹患精神疾病。
    2. 消極資格(依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後項規定)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1. 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2.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3. 累犯。
      4. 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5. 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6.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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