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義務人積欠金額達到多少才會被限制出境?如何辦理申請解除限制出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614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故原則上義務人滯欠金額未達新臺幣10萬元不會被限制出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限。
若義務人經行政執行分署限制出境,可向該分署洽詢限制出境之原因、事由。如不服限制出境之命令,可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
義務人如有繳清應納款項或已向該分署提供相當擔保之情形者,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解除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