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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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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見收容人親屬是否可寄送菜餚、書籍或必需物品?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739

 

  • 問:禁見收容人親屬是否可寄送菜餚、書籍或必需物品?
    答:
    1. 禁見被告之配偶與親屬(以能證明者為限),可憑身分證或其他與收容人關係之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相關文件),送入菜餚(限2公斤以下)、書籍(限3本以下之平裝本,不得有任何手寫註記或符號)、金錢(新台幣8,000元以下)、衣物或其他必需物品給禁見被告。初次送物者應附本人之身分證影本,以便日後核對。
    2. 禁見被告之生活必需品原則上由其自行購買,無法自行購買時,經瞭解確實貧困無力購買者,得由機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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