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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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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什麼是遠距接見?申辦時間及規定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394

 

  • 問:請問什麼是遠距接見?申辦時間及規定為何?
    答:
    1. 收容人配偶及親屬因故不便前往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接見,可於其方便前往之矯正機關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例:住台北者,可就近至臺北看守所辦理),透過視訊設備辦理接見。
    2. 申請對象:
      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3. 收容人每星期得應親屬之申請,接受遠距接見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
    4. 接見時間:
      週一至週五每日下午2時至4時30分,每次可申請一個時段(半小時)。
    5. 程序及方式:
      1. 首次辦理者,須備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單(可向矯正機關索取),在預訂辦理遠距接見之一週前,連同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以掛號郵寄至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11號戒護科收或傳真至04-23821162申請等方式,向收容人所在機關申辦遠距接見;已辦理過遠距接見成功者,可以電話預約專線(04-23853880轉212)直接向矯正機關申辦即可。
      2. 申請後承辦人員於排定時程時會以電話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於上班時間以電話查詢。
      3. 遠距接見核准後,申請人應依排定接見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填具遠距接見登記單,請審核後即可辦理遠距接見。
      4. 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遠距接見,請以電話聯繫取消接見;如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達3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辦遠距接見3個月。
    6. 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者,不得接受遠距接見。
    7. 申辦遠距接見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得拒絕之:
      1. 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2. 形跡可疑者。
      3. 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另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8. 目前各地矯正機關均已配置遠距接見設備,歡迎多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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