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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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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觀察勒戒之期間及費用法令依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96

 

  • 問:受觀察勒戒之期間及費用法令依據?
    答:
    1. 期間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規定,「施用毒品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2. 費用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規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填發繳費通知單向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或受處分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得免予繳納」;若屆期未繳納者,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3. 承辦科室:
      總務科(04)2385-3880轉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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