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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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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縮短刑期,相關規定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230

 

  • 問:何謂縮短刑期,相關規定為何?
    答:
    1. 縮短刑期係指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行狀良好,依法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以促其改悔向善的處遇制度。
    2. 一般監獄受刑人,其累進處遇進到第三級以上,每月成績在10分以上者,即可縮短刑期。第三級每月縮短2日。第二級每月縮短4日。第一級每月縮短6日。
    3. 外役監受刑人自到監之翌月起,無工作低劣、不守紀律或降級處分之情形者,每執行1個月即依下列日數縮短刑期。第四級或未編級每月縮短2日。第三級每月縮短4日。第二級每月縮短8日。第一級每月縮短16日。
    4. 受刑人縮短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告知其本人,並報法務部核備。
    5. 殘餘刑期不滿1個月者,不得辦理縮短刑期。
    6. 受刑人已縮短之日數即不必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已縮短的刑期不得回復,但外役監獄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獄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的日數,應全部回復。另假釋經撤銷者,其在外役監獄執行時所縮短的刑期,亦應回復,仍要執行其已回復之日數。
    7. 累進處遇以縮短後的刑期計算,因縮刑變更類別者,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重新核算,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按比率予以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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