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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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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和緩處遇,相關規定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56

 

  • 問:何謂和緩處遇,相關規定為何?
    答:
    1. 對於刑期6月以上之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得視其身心狀況,依命令所定和緩其處遇,和緩處遇原因消滅後,回復其累進處遇。
    2. 得為和緩處遇之對象:
      1. 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療養者。
      2. 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3. 衰老殘廢、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
      4. 懷胎或分娩未滿2月者。
      5. 依調查分類之結果認為有和緩處遇之必要者。
    3. 適用和緩處遇之受刑人,應報請法務部核備。
    4. 適用和緩處遇者其處遇較一般累進處遇寬和:
      1. 教化:
        以個別教誨及有益身心的方法實施。
      2. 作業:
        依其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令其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的勞作金得自由使用。但因病無法參加作業者,經衛生科證明,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停止其作業,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0條所訂作業最高分數的二分之一(2分)計算。
      3. 監禁:
        視個別情況定之,得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但不得妨害其身心健康。
      4. 接見及通信:
        有特別理由時,得與最近親屬及家屬之外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時,得准於在接見室以外的適當場所辦理接見;接見時間及次數,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5. 給養:
        飲食得依需要另訂標準,並換發適當之食物;經監獄許可,得使用自備之衣被,必要時,並由監獄給予保健上必須之衣物。
      6. 編級:
        各級責任分數以八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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