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敦品中學

:::

入監前羈押期間過長,對於陳報假釋及累進處遇有何補救措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84

 

  • 問:入監前羈押期間過長,對於陳報假釋及累進處遇有何補救措施?
    答:
    1. 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的受刑人符合下列條件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可逕編或改列三級。
      1. 羈押期間符合下列規定,且以執行指揮書記載為準:
        1. 宣告刑在3年以上30年未滿者,其羈押期間必須超過其刑期的六分之一。
        2. 宣告刑在30年以上及無期徒刑者,其羈押期間必須在5年以上。
      2. 富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的標準:羈押期間的性行考核在乙等以上的月數,初犯及再犯者必須占羈押總月數二分之一以上,累犯則必須占三分之二以上,且入監後無違反紀律之行為,並嚴守秩序、行狀善良者。
    2.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意旨,「逕編三級」乃以尚未編級受刑人為限;惟已編級後之受刑人,由於更刑或經核算刑期後,仍具備「逕編三級」要件,得「改列三級」,適用對象及程序如下:
      1. 溯及仍在矯正機關具備上述條件之受刑人(含已進至三級以上者)。
      2. 受刑人於入監(校)後,倘有違反紀律或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細則第10條規定未合時,得經監務(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決議,不予「改列三級」。
      3. 適用改列三級之受刑人,符合前揭條件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即可改列三級。
    3. 針對羈押期間亦達一定時間,但未達逕編三級或改列三級而者,機關得依累進處遇與刑期執行間之公平配算原則,按其表現,調整各單項成績分數或酌予提高起進分,以彌補羈押期間過長之憾。另收容人在監期間恪守監規,謹守本分,積極參與各項活動者,機關得發給獎狀或增給成績分數,俾增提早進分之機會。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