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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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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的條件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359

 

  • 問:受刑人假釋的條件為何?
    答:
    1. 假釋就是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執行者,在刑期尚未屆滿前,執行逾法定期間且確有改悔向上的實據,由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可後,暫時釋放出獄。出獄後,如不再犯罪或無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原來尚未執行的刑期,當作已經執行完畢。但如被撤銷假釋,原來未執行的刑期應重新送監執行。
    2. 陳報假釋之要件係依犯罪時間點認定,法定條件如下:
      ◆成年受刑人
      1. 適用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初再犯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但有期徒刑之執行至少須滿6月;如適用86年11月28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15年、累犯逾20年,有期徒刑超過刑期的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如適用83年1月30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10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2. 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
      3. 最近3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等各項成績分數,均應在3分以上。
      4. 有悛悔實據。
      ◆少年受刑人
      1. 無期徒刑執行逾7年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後;但有期徒刑之執行至少須滿6月。
      2. 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
      3. 最近3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4分以上,操行分數應在3分以上,作業分數應在2分以上。
      4. 有悛悔實據。
    3. 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以1日抵有期徒刑1日。另執行無期徒刑者,其羈押之日數不得折抵。但若羈押日數超過1年的部分則計入執行期內。
    4. 符合上述條件者,得提報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由監獄陳報法務部審查,經核准者,始得假釋出獄。但執行未滿6個月、重罪累犯及性侵犯經治療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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