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敦品中學

:::

受刑人累進處遇編級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316

 

  • 問:受刑人累進處遇編級為何?
    答:
    1. 累進處遇係指將受刑人之處遇,分為4個階段,按其在機關執行期間之表現,漸次進級,級數愈高,處遇愈優,藉以激發責任觀念,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之矯正制度。
    2. 受刑人入監後,刑期逾6個月以上者,其累進處遇分成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並依其刑期、新舊法(適用法規)、犯次(累、再犯)、犯別(成年犯、少年犯)等,定其責任分數,以其每月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凈盡者,令其逐漸進級至三級、二級、一級。另少年受刑人責任分數減少三分之一計算;累犯受刑人責任分數增加三分之一計算;撤銷假釋受刑人責任分數增加二分之一計算;具有多重條件者,則按比率計算。
    3. 受刑人編級後,管教人員依據日常考核按月評給各項(作業、教化、操行)成績分數,以抵銷所在級別的責任分數,抵銷淨盡者,可以進列較高的級別。若尚有多餘的成績分數,則併入所進的級別計算。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