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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申請移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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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6-04-12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資料點閱次數:284
問:受刑人申請移監程序?
答:
申請要件:
法務部「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
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因重病、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長途跋涉,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移入本分監執行已逾三個月者。
申請移入之監獄與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者。
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累進處遇尚未進至一級者。
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
於本分監所在地區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待執行者。
申請程序:
受刑人填寫申請移監審核表,並附上證明文件,經各級主管及相關科室審核。
倘由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會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程序辦理。
申請應附佐證資料:
符合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1款之受刑人須提供全民建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
符合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2款之受刑人則須提供近1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並足以證明與該要點相符合之關係。
審核程序及結果通知:
監獄會就移監申請案件進行初核,經審查符合者陳報法務部審核。
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駁回理由將會通知申請人。
符合者備函報署。
承辦科室:
總務科名籍股(04)2385-3880轉121、122、12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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