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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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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返家探視(病危、奔喪)應如何辦理及條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364

 

  • 問:申請返家探視(病危、奔喪)應如何辦理及條件?
    答:
    1. 病危探視:
      1.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病危,得准返家探視。
      2. 填寫申請書及保證書。(到本所服務窗口索取或至本所網站/為民服務/線上申辦/法務部線上申辦系統-採非憑證作業下載)
      3. 保證書之保證人需年滿20歲。
      4. 攜帶病危通知單1份(正本)、診斷證明書2份(正、影本各1 份)、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2份(須能證明受刑人與被探視人之關係)。
      5. 請申請人及保證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以利查驗。
    2. 奔喪探視:
      1.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返家探視。
      2. 填寫申請書及保證書。(到本所服務窗口索取或至本所網站/為民服務/線上申辦/法務部線上申辦系統-採非憑證作業下載)
      3. 保證書之保證人需年滿20歲。
      4. 攜帶死亡證明書2份(正、影本各1份)、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2份(須能證明受刑人與被探視人之關係)。
      5. 請申請人及保證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以利查驗。
      6. 請於預訂返家日期前5日至受刑人執行機關辦理。
    3. 受刑人陳機關長官核准,被告、被留置人轉陳承辦檢察官或法官核准後,始予返家探視。
    4. 承辦科室:
      總務科名籍股(04)2385-3880轉121、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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