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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保外醫治後需注意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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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6-04-12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資料點閱次數:194
問:核准保外醫治後需注意那些事項?
答:
保外醫治期間需每月接受機關派員查看,如有下列情形者,得報請廢止其保外醫治:
a.違反保外醫治收容人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
b.於保外醫治期間另犯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c.無正當理由,未依醫囑住院或接受治療者。
d.其他有廢止保外醫治許可之必要者。
保外就醫者有下列情事,機關將函報撤銷保外就醫,並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報請通緝,且函請警察機關協助查尋:
a.保外醫治逾期未返,亦未依規定程序申請展延保外醫治,或申請展延未核准,而未返回機關執行者。
b.任意變更住所,顯有逃匿之虞者。
c.蓄意逃避訪查,脫離監管者。
d.病情實況無繼續就醫需要,或未就醫者,經通知仍未返回機關執行者。
保外醫治期間不計入刑期。未痊癒者,每月應檢附診斷證明書及病例摘要紀錄申請展延。
保外醫治期間,病情穩定或痊癒時,應立即向地檢署報到,返回機關執行殘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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