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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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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患有病症可以自備用藥由家屬寄入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96

 

  • 問:收容人患有病症可以自備用藥由家屬寄入嗎?
    答:
    收容人家屬送入藥品原則如下:
    1. 應以醫療需求為前提,且包裝需完整未經拆封,並有完整標示之藥袋、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等。
    2. 藥品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得於新收3個月內申請送入外,餘入機關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機關2週後即不得再申請送入。
    3. 送入方式:家屬親至機關指定之窗口寄入。另須備妥處方箋及相關證明文件,並依機關規定之程序,申請核准後始得送入。
    4. 藥品若不符前揭規定,無衛生署許可字號、或有標示不明、封籤及包裝破損等情形時,矯正機關將會拒收。
    5. 拒收藥品之處理原則:
      a.若藥品無法通過檢查,將轉交保管由收容人家屬領回,或待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時,交予本人領回。
      b.通知送入家屬該項藥品不得送入,請其領回。
    6. 如不願意交付保管或由家屬領回,收容人可提出申請書,經機關同意後,協助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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