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敦品中學

:::

欠費金額超過多少錢才會被限制出境?要如何辦理才能解除限制出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4442
一. 義務人滯欠金額達新台幣10萬元,且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行政執行機關即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出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則不受此金額限制。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分署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 清償全數欠費或提供相當擔保向各分署申請解除限制出境。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