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本分署屬於執行機關,依法對於移送機關行政處分之實體事實當否,並無審認判斷之權利(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376號判例)。如果對於移送機關之課稅處分或罰鍰處分等欠費有金額上的問題,或認為實際上並沒有罰鍰或課稅的事實時,可依通知書上所載的移送機關電話號碼,以電話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