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和緩處遇,相關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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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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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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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對於刑期6月以上之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得視其身心狀況,依命令所定和緩其處遇,和緩處遇原因消滅後,回復其累進處遇。
- 得為和緩處遇之對象:
- 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療養者。
- 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 衰老殘廢、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
- 懷胎或分娩未滿2月者。
- 依調查分類之結果認為有和緩處遇之必要者。
- 適用和緩處遇之受刑人,應報請法務部核備。
- 適用和緩處遇者,其處遇較一般累進處遇寬和:
- 教化:以個別教誨及有益身心的方法實施。
- 作業:依其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令其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的勞作金得自由使用。但因病無法參加作業者,經衛生科證明,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停止其作業,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0條所訂作業最高分數的2分之1(2分)計算。
- 監禁:視個別情況定之,得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但不得妨害其身心健康。
- 接見及通信:有特別理由時,得與最近親屬及家屬之外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時,得准於在接見室以外的適當場所辦理接見;接見時間及次數,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 給養:飲食得依需要另訂標準,並換發適當之食物;經監獄許可,得使用自備之衣被,必要時,並由監獄給予保健上必需之衣物。
- 編級:各級責任分數以8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