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假釋的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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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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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適用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初再犯有期徒刑執行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但有期徒刑之執行至少須滿6月;如適用86年11月28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15年、累犯逾20年,有期徒刑超過刑期的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如適用83 年1月30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10年,有期徒刑逾3分之1。
2、累進處遇進至2級以上。
3、最近3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等各項成績分數,均應在3分以上。但不堪作業者,作業成績分數不在此限。
4、有悛悔實據。
1、無期徒刑執行逾7年後,有期徒刑逾3分之1後;但有期徒刑之執行至少須滿6月。
2、累進處遇進至2級以上。
3、最近3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4分以上,操行分數應在3分以上,作業分數應在2分以上。但不勘作業者,作業成績分數不在此限。
4、有悛悔實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