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敦品中學

:::

受刑人申請移監之要件及程序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220

 

答:

  1. 申請條件:受刑人具有下列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3款至第8款之規定時,得提出移監之申請: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65歲或子女均未滿12歲者。
    (三)新收入監已逾3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1年者。
    (四)最近1年內未曾違規者。
    (五)殘餘刑期逾4個月者。
    (六)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七)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八)無最近3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或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係指 (1)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2)懷胎5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月者。 (3)罹急性傳染病者。 (4)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九)受刑人申請移入監獄須與第1款、第2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2. 申請程序:
    • 受刑人填寫移監申請審核表,並附上證明文件,交相關科室審核,如符合規定,再由機關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列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查。
    • 倘由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會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3. 申請應附佐證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及戶籍地之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