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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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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親屬病危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148

 

答:

  1. 要件:
    • 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生命危險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返家探視之申請,在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回機關;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2. 應備文件:收容人親屬應檢具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最近3日內之病危通知書(足以證明病情危急)、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若不同戶籍,應分別檢附)等資料,向各機關總務科洽辦,或郵寄予收容人提出申請。如時間急迫,可先受理傳真申請,相關文件正本再行補正。
  3. 程序:提出相關文件申請後,先經矯正機關長官核准,再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即可辦理。
  4. 『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網址為http://www.moj.gov.tw/login/login.htm )。
  5. 如該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該收容人之戶籍證明資料。
  6. 本監總務科電話為04-8964800轉123或180,或以04-8964949聯繫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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