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人親屬喪亡時,如何辦理返家奔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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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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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件:收容人之袓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喪亡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返家奔喪之申請,在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回機關;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 應備文件:收容人親友得檢具死亡證明書正本或亡者除戶之戶籍登記、訃文、足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若不同戶籍,應分別檢附),向各機關總務科洽辦,或郵寄予收容人提出申請。如時間急迫,可先受理傳真申請,相關文件正本再行補正。
- 機關首長核准後即可返家奔喪。
- 『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網址為http://www.moj.gov.tw/login/login.htm)。
- 如該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該收容人之戶籍證明資料。
- 本監總務科電話為04-8964800轉123或180,或以04-8964949聯繫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