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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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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在矯正機關內是否需要作業?作業項目有哪些?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294

 

答:

  1. 監獄作業,以訓練受刑人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陶冶身心為目的。目前除法令別有規定或罹疾病、或基於戒護安全,或因教化之理由者外,受刑人一律參加作業。另被告係依其意願作業。至於收容少年、學生、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等,則依其處遇需要,從事適當之作業、習藝或技能訓練。
  2. 作業類別區分為自營作業、承攬委託加工、視同作業等3類:
    • 自營作業是由矯正機關依其特性發展具技術性及效益之作業項目,從自購原料、機具設備,到從事生產製造及行銷,均以自給自足、永續發展之理念營運,並以「矯正出品.實在安心」為發展主軸。
    • 委託(承攬)勞務作業是由外界廠商委託矯正機關承製或代工產品,一般多以委託加工作業稱之。由於必須在矯正目的、機關安全及外界廠商需求間取得平衡,因此多為簡易且無戒護安全顧慮之作業項目,有助受刑人養成勤勞習慣、陶冶身心。
    • 視同作業是由受刑人協助機關內炊事、打掃、看護及其他日常勞務等作業,維持機關日常清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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