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應行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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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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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事項如下:
- 於保外醫治期間保持善良品行,不得有違法犯紀之行為。
- 保外醫治期間屆滿或病情穩定經通知返監執行時,依限至指定之機關報到,返監執行。
- 於保外醫治期間,不得擅離或更換指定之醫院,惟因病情需要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執行監獄申請同意更換醫院。但情況急迫時,得先為之,並於7日內陳報原執行監獄備查。
- 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 於監獄訪察人員訪視時,就身體健康、就醫情況、居住地址及工作環境等提出報告,並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書。
- 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須外,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顯然無關之活動。
- 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 保外醫治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得報請廢止其保外醫治許可:
- 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
- 於保外醫治期間另犯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 無正當理由,未依醫囑住院或接受治療者。
- 其他有廢止保外醫治許可之必要者。
- 監獄發現保外醫治受刑人有前項所列情形之一,將以書面方式通知保外醫治受刑人應於指定期日至地檢署報到返監執行。未依所定期日報到,監獄得報請廢止其保外醫治許可。
- 保外醫治期間不計入刑期,未痊癒者,每月應檢附診斷證明書,由監獄視病情需要辦理展延。
- 保外醫治期間,病情穩定或痊癒時,應立即向地檢署報到,返回機關執行殘餘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