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受刑人保外醫治條件及申請程序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2942
答:
- 保外醫治之條件:
- 受刑人現罹疾病,經醫師診斷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法務部矯正署許可保外醫治。
- 懷胎5個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2月者。
- 衰老或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者。
- 程序分為一般保外醫治及緊急保外醫治等2種,如下:
- 一般保外醫治:機關檢附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經審核核准後,通知受刑人親屬至地檢署辦理具保相關事宜。
- 緊急保外醫治:機關檢附診斷書、病危通知書等證明文件(受刑人殘餘刑期未滿5年者,由機關首長決定,受刑人殘餘刑期5年以上者,須先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函請地檢署依職權處分,再通知受刑人親屬至地檢署辦理具保相關事宜,完成後再函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備。
- 受刑人保外醫治條件、辦理程序及審查作業流程:
- 受刑人病況符合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且符合下列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其保外醫治:
1.罹患致死率高疾病,預料短期內將因而死亡。
2.身心障礙嚴重,無法自理生活,在監難獲適當照護。
3.病情嚴重必須長期監外住院治療。
4.肢體障礙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
5.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
6.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
- 機關辦理程序與審查:保外醫治為監獄行刑之處遇措施,尚非受刑人親屬得以申請之範疇。各矯正機關於陳報保外醫治前,須戒送收容人至醫療機構就診或住院,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診斷書、病歷摘要),評估下列各種情形:
1.病況危急性。
2.治療期程。
3.需照護密集程度。
4.預後狀況。
5.釋放資源取得情形(如是否有親屬、社福機構可以照護或辦理具保)。
6.再犯危險性。
- 綜合上開因素判斷是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58條之保外醫治構成要件。又除有緊急情形得由機關核准辦理先行保外醫治外,其餘依法均須由機關陳報「保外醫治報告表」,詳述其病症、必須保外醫治之理由、所犯罪名、刑期及殘餘刑期等資料,由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審核辦理。
- 被告如罹重病,在所內不能為適當之治療,由機關檢具診斷資料,報請該管法院裁定,或由檢察官處理。爰此,尚無保外醫治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