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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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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或執行期間,倘須長期服藥或使用氣喘噴劑,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453

 

答:

  1. 收容人親屬送入藥品原則如下:
    • 應以醫療需求為前提,且包裝需完整未經拆封,並有完整標示之藥袋、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等。
    • 藥品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得於新收3個月內申請送入外,餘入機關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機關2週後即不得再申請送入。
  2. 送入方式:親屬得以收容人申請核准之包裹郵寄至機關,或親至機關指定之窗口寄入。另須備妥處方箋及相關證明文件,並依機關規定之程序,申請核准後始得送入。
  3. 藥品若不符前揭規定,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許可字號、或有標示不明、封籤及包裝破損等情形時,矯正機關將會拒收。
  4. 拒收藥品之處理原則:
    • 若藥品無法通過檢查,將轉交保管由收容人親屬領回,或待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時,交予本人領回。
    • 通知送入親屬該項藥品不得送入,請其領回。
    • 如不願意交付保管或由親屬領回,收容人可提出申請書,經機關同意後,協助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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