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受刑人入監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1)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2)懷胎5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月。(3)罹急性傳染病。(4)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入監時,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病理報告及其他檢驗報告等,供機關查考。 被拒絕收監者,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