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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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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接見及收容問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91337

問1、請問新收辦理流程為何?
問2、新收收容人何時可以添購生活用品?
問3、機關提供給收容人的飲食、物品有哪些?不足者該如何準備?
問4、新收時,可攜入矯正機關的物品有哪些規定呢?
問5、收容人戒護外醫時,是否一定要施用戒具?
問6、親友可否寄錢給收容人?有何規定?
問7、入矯正機關執行時,可否購買東西?有限制規定嗎?
問8、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何時可以辦理接見?
問9、機關辦理接見的時間為何?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可以接見嗎?
問10、請問如何辦理接見,流程為何?
問11、如何查詢收容人是否收容在矯正機關或是否可以辦理接見?
問12、進入矯正機關後,可以拒絕接見部分人嗎?
問13、機關拒絕或停止民眾接見之理由為何?
問14、收容人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分別為何?
問15、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問16、收容人離婚,前岳父母或前夫(妻) 是否可以陪同其婚生子女接見?
問17、為何禁見被告不能接見?如何得知其解除禁見而去接見呢?
問18、家裡發生重大事情,可否另外申請接見?
問19、夫妻在不同機關收容,是否可以接見?
問20、請問什麼是遠距接見?申辦時間及規定為何?
問21、請問什麼是電話接見,相關規定為何?
問22、請問要接見收容人,可以事先預約嗎?
問23、如何辦理電話或網路預約接見?
問24、如何辦理現場預約接見?
問25、進入矯正機關後,何時可以發受書信?
問26、請問各類收容人寄發書信規定為何?
問27、夫妻在不同機關收容,是否可以通信?
問28、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通信嗎?
問29、若要送入飲食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問30、若要送入生活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問31、可否送入電器用品予收容人使用?
問32、親友可否在接見室購買食品送予收容人?
問33、禁見收容人親屬是否可寄送菜餚、書籍或必需物品?
問34、請問寄送包裹辦理程序與注意事項為何?
問35、請問親屬調查表目的為何?填表內容會不會影響收容人呢?
問36、收容人可以抽菸嗎?有何相關規定?
問37、進入矯正機關後,收容人會強制理髮嗎?
問38、吃素的人入矯正機關後應該怎麼辦?
問39、進入矯正機關,會供應熱水洗澡嗎?
問40、請問矯正機關內可以看電視或聽收音機嗎?
問41、進入矯正機關後,多少人用一間舍房?會限制用水或用電嗎?
問42、請問廁所是蹲式還是坐式?會有遮蔽嗎?
問43、收容人如何過一天?
問44、在矯正機關內會被欺負嗎?如果被欺負該怎麼做?
問45、擔心家人在矯正機關內過得不好?如何得知?
問46、收容人親屬喪亡時,如何辦理返家奔喪?
問47、收容人發生重大事故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問48、返家探視時,能事先通知家屬嗎?
問49、返家探視時,是否一定要戴上戒具?
問50、一般與眷屬同住之規定為何?


 

壹、新收與執行事項

 

問1、請問新收辦理流程為何?

答:收容人新收辦理流程原則如下:
一、查驗收監(院、所、校)應備文件,如法院或檢察官簽署之押票、指揮書、收容書或交付書等,並核對人別及身分證明文件,確認是否無誤。
二、對新收者之身體、衣類及其攜帶物品作詳細檢查。除經檢查核可准予攜入之物品外,其他如金錢、管制或貴重物品等可送交保管,或通知家屬領回。女性收容人由女性管理員為之。
三、實施健康檢查,瞭解有無疾病或外傷。四、告知應遵守事項,填載新收相關文件後配入舍房。

 

問2、新收收容人何時可以添購生活用品?

:一、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當天,即可購買生活必需用品。
二、矯正機關內備有個人盥洗用具、生活必需品及換洗衣褲等,供收容人及其親友選購,收容人親友可於接見室門市選購後,由機關送交給收容人,或寄送金錢予收容人,供其自行選購。

 

問3、機關提供給收容人的飲食、物品有哪些?不足者該如何準備?

:一、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機關會提供3餐飲食、飲用水、公用餐具、制服(含夾克)等。
二、收容人如未攜帶日常用品,可自費購買。若未攜帶金錢,機關會發給愛心日常用品。另貧困收容人可向機關申請貧困救濟,由機關補助其日常用品。
三、收容人日常生活用品如有特殊需求(如義肢、拐杖、假牙),可向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機關協助代購,或由家屬自接見室寄入,另亦可申請以包裹寄入。

 

問4、新收時,可攜入矯正機關的物品有哪些規定呢?

:一、矯正機關內場舍空間有限,新收攜入之物品以生活必需用品為限,且勿攜帶過量之物品。
二、金錢部分: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僅須負擔日常生活用品或健保看診掛號及部分負擔費用。另除購買電器用品外,並無大筆消費,故毋須攜入大筆金錢。
三、藥品部分:攜入藥品應以醫療需求為主,且需有完整藥袋、罹病醫院診斷證明、處方箋。另藥品須完整未拆封並附成分說明,經機關衛生科醫師評估檢查後,核准者將發還收容人使用。此外,以入矯正機關2週內的處方箋或3個月內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為限。
四、生活用品部分:個人身分證件、內衣褲、健保卡、襪、毛巾、筆、肥皂、牙膏、牙刷、信封、信紙、衛生紙及圖書雜誌等得以攜入。另被、床單、枕頭等限單人尺寸。如攜入特殊物品(如義肢、義眼、假牙等),經檢查核准後,即可使用。五、攜入衣物皆須送交檢查,原則如下: (一)檢查係以衣物之整體性及收容人需求性為前提。物品如有妨害機關紀律及秩序、影響戒護安全、夾帶違禁物品、不易或無法檢查、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破壞原有外觀與功能者,禁止攜入。(二)電器用品不得攜入。但經移監(院、所、校)、借提寄禁攜入者,確認無誤後,許其更換標籤後繼續使用。(三)衣褲、被、床單、枕頭、襪、毛巾等用品皆須泡水並拆開檢查。(四)攜入物品,經檢查發現涉及違法情事時,機關將依法究辦。

 

問5、收容人戒護外醫時,是否一定要施用戒具?

:一、收容人戒護外醫時,機關應依職權衡酌個案身體狀況及其行狀,判斷是否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再決定是否施用戒具及其施用種類。
二、可視情況讓收容人以外套衣物遮掩,或利用乘坐輪椅等方式遮掩戒具,以兼顧其人格尊嚴。

 

貳、金錢使用與保管事項

 

問6、親友可否寄錢給收容人?有何規定?

:一、收容人親友可透過下列方式寄錢給收容人:(一)接見寄入:由寄入人至接見室填寫「寄送保管金申請單」,將欲寄入金錢與申請單交由經辦人員,於領取收據時,確認交寄金額是否正確即可。(二)購買郵政匯票以掛號寄入: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且郵政匯票應指明收款人姓名,再於信封上清楚記載收容人姓名、呼號、所屬場舍及寄件人姓名,以掛號寄入,經收容人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人收執保管。(三)以現金方式寄入:至郵局購買現金袋,並詳細記載收容人姓名、呼號、所屬場舍及寄件人姓名、聯絡電話,以掛號寄入,經收容人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人收執保管。
二、為使收容人養成節儉習慣,減輕親友之負擔,寄入之金錢以不超過新臺幣8仟元為原則。但因繳交醫療費用或有其他特別之事由,得許不受限制。

 

問7、入矯正機關執行時,可否購買東西?有限制規定嗎?

:一、入矯正機關執行時,攜帶之金錢將交付保管,並給予保管金存摺簿,購物時自存摺簿扣款。
二、收容人購物種類區分為「一般性用品」(食品、日常用品等)與「非一般性用品」(電器用品、衣著、棉被…等)。販售物品價目表詳列各項物品品名與售價,並於收容人居住場舍張貼,以供申購。
三、基於培養收容人節儉習慣,減輕家屬之負擔,杜絕異常消費的原則,「一般性用品」,每人每日以消費200元為限。另「年節」(指端午節、中秋節當日及除夕至初三),每日消費金額以400元為限,當日消費金額未達上限者,不得累計合併使用。
四、「非一般性用品」,消費金額達500元時,則須經教區科員及機關首長核准後,方得購買。

 

參、各類接見相關事項

 

問8、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何時可以辦理接見?

:收容人(禁見收容人除外)於進入矯正機關,完成新收程序確認身分後,即可於規定接見辦理時間內辦理接見。

 

問9、機關辦理接見的時間為何?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可以接見嗎?

:一、矯正機關辦理接見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辦理接見。
二、原則上每月第1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另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不辦理接見。若遇春節連續假日,接見日期及時間將公告於機關網頁及接見室。
三、外役監獄因工作時間及性質特殊,全年辦理接見;接見辦理時間由機關視工作情形自行訂定。

 

問10、請問如何辦理接見,流程為何?

:一、接見辦理流程:(一)至服務台抽取號碼牌及填寫接見寄物申請單。(二)持身分證明文件至登記接見室窗口辦理。(三)辦理送入金錢、物品登記及檢查。(四)準備身分證明文件等候接見(依梯次等候)。(五)窗口接見(行動電話應予關機,不得使用)。
二、攜帶證件: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5歲以上兒童)、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應提出護照、居留證、入出境證明。另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5歲之兒童。

 

問11、如何查詢收容人是否收容在矯正機關或是否可以辦理接見?

:一、矯正機關於收容人新收後,均會寄發「收容人入監(院、所、校)通知單」,告知接見、寄入郵包及相關規定,並提醒收容人家屬慎防詐騙電話。
二、因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之故,查詢收容人是否在機關收容及可否辦理接見等訊息者,限收容人基本資料卡內登記之關係人或曾辦理接見之親友,且須核對身分資料審核無誤後,方可提供查詢。

 

問12、進入矯正機關後,可以拒絕接見部分人嗎?

:一、收容人欲拒絕接見部分特定對象,得親自書寫報告,敘明拒絕接見事由,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機關即將此報告作為拒絕辦理接見之依據。
二、收容人拒絕接見方式: (一) 收容人自行書寫報告申請拒絕部分特定對象,矯正機關會將收容人拒絕接見之人員名單交由接見室列入管控,遇被拒絕接見者至接見室辦理登記時,接見室承辦人員會告知申辦接見者,該收容人拒絕與其接見。 (二) 收容人提帶至接見室時,若發現接見者為其欲拒絕接見之對象,可立即向主管反映並簽署「拒絕接見單」,該次接見即可取消。

 

問13、機關拒絕或停止民眾接見之理由為何?

:機關拒絕或停止接見之理由如下:
一、收容人違反紀律,經機關核定停止接見,停止接見期間應拒絕接見之申請。
二、收容人申請拒絕接見者。
三、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四、有妨害機關紀律或影響管理秩序之虞者。
五、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六、攜帶武器、危險器具或違禁物品者。
七、冒名頂替他人者。另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進入接見。
八、有妨害收容人的利益時。
九、行跡可疑者。

 

問14、收容人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分別為何?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任1天)、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1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1次、第一級受刑人原則上每天接見1次。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二、被告(除禁見者外)及民事被管收人每日得接見1次;對象並無限制。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週得接見1次(任1天);對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四、受戒治人每週得接見1次(任1天);對象為最近親屬及家屬;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得與非親屬、家屬接見,但以有益於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始得開放接見。
五、受感化教育少年每週接見不得逾2次(任2天);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的利益者,得禁止之。
六、收容少年每日接見以1次為原則;對象為親友,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七、第四等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每週接見1次(任1天)、第三等受處分人每4天接見1次、第二等受處分人每週接見2次(任2天)、第一等受處分人每天接見1次。對象為受處分人之親友。
八、保安處分受處分人每週接見不得逾二次(任2天)。對象為受處分人之親友,但如認為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之紀律,或受處分人之利益者,機關得不予准許。
九、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問15、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一、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三、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身分證或戶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問16、收容人離婚,前岳父母或前夫(妻) 是否可以陪同其婚生子女接見?

:一、為維繫收容人親情網絡,促進家庭正向關係連結,收容人前配偶或曾具姻親關係之人陪同收容人子女申辦接見,機關得基於職權進行審核。但收容人拒絕接見者,不在此限。二、申辦接見者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另機關將查閱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備註欄位之記載,確定該子女之父母欄位,與前來辦理接見者雙方之關係,於確認關係無誤後,依權責准予辦理接見。

 

問17、為何禁見被告不能接見?如何得知其解除禁見而去接見呢?

:一、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如認為被告有因接見、通信而致其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但遇有急迫情形時,檢察官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即時陳報法院核准。二、禁見被告如獲解除禁見,即可發受書信及辦理接見,被告可寄信或申請電話接見通知家屬至機關辦理接見。

 

問18、家裡發生重大事情,可否另外申請接見?

:收容人家裡如發生重大事情(如發生變故、家人病危或喪亡等),得申請電話接見;另家屬前往機關辦理接見時,可向機關說明事由,由機關酌情延長接見時間或增加接見次數。

 

問19、夫妻在不同機關收容,是否可以接見?

:一、為協助收容人重建家庭關係,彼此支持與接納,矯正機關已開放同囚配偶及直系血親與同在矯正機關收容之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二、對象: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三、次數:每1個月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 四、辦理方式:在監(院、所、校)之收容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得分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另需6個月內無違規紀錄者,始可辦理。五、矯正機關內之收容人(含同囚之任一方)如有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者,不得申辦同囚遠距接見。

 

問20、請問什麼是遠距接見?申辦時間及規定為何?

:一、收容人配偶及親屬因故不便前往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接見,可於其方便前往之矯正機關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例:住台北者,可就近至臺北看守所辦理),透過視訊設備辦理接見。二、申請對象: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三、收容人每星期得應親屬之申請,接受遠距接見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 四、接見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下午2時至4時30分,每次可申請一個時段(半小時)。五、程序及方式:(一)首次辦理者,須備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單(可向矯正機關索取),在預訂辦理遠距接見之一週前,連同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以掛號郵寄或傳真申請等方式,向收容人所在機關申辦遠距接見;已辦理過遠距接見成功者,可以電話預約專線(02-23890810)、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預約(網址為http://www.vst.moj.gov.tw/)或以電話直接向矯正機關申辦即可。(二)收容人所在機關於排定時程後會以電話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於申請接見日之前一日以電話查詢。(三)遠距接見核准後,申請人應依排定接見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填具遠距接見登記單,請審核後即可辦理遠距接見。(四)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遠距接見,請以電話聯繫取消接見;如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達3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辦遠距接見3個月。六、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者,不得接受遠距接見。七、申辦遠距接見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得拒絕之: (1)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2)形跡可疑者。(3)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另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八、目前各地矯正機關均已配置遠距接見設備,歡迎多加使用。

 

問21、請問什麼是電話接見,相關規定為何?

:一、電話接見係為便利矯正機關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得以電話接見解決其困難。二、申請電話接見之理由如下:(一)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現罹重大疾病者。(二)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三)收容人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年邁體衰、殘障、年幼、貧困無法前來接見者。(四)收容人有其他緊急情形,須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三、電話接見時間自上午9時至11時,下午2時至4時。但有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四、每次通話不得逾6分鐘,其情形特殊經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五、通話內容應以申請有關事項為限。交談時,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外國籍者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之語言。 六、使用電話費用由收容人或受話者負擔。

 

問22、請問要接見收容人,可以事先預約嗎?

:一、為縮短收容人配偶、家屬或親屬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矯正機關可接受預約接見。二、電話預約接見專線為02-23890810,另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網址為http://www.vst.moj.gov.tw/),以上系統可預約一般接見及遠距接見。三、現場預約接見可於完成接見登記後,預約下次接見時間。

 

問23、如何辦理電話或網路預約接見?

:一、電話預約接見專線號碼為02- 23890810,請依語音系統操作指示進行即可。另網路預約請登入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網址為http://www.vst.moj.gov.tw)申辦。二、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且曾至矯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1次以上或曾辦過遠距接見者。三、預約時間:預約接見日之前7日0時起至前2日下午15時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截止。四、完成預約手續者,可於接見前一日以前揭電話或網址確認是否預約成功。五、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2日下午15時前以網路或電話取消預約。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日取消預約。六、預約接見服務不適用假日接見、春節及國定例假日。 七、完成預約手續者,請於預約接見時間前30分鐘,持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後,依申請之時段辦理接見。八、預約接見申請人應完成該次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九、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者,取消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另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個月內逾(含)2次者,自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問24、如何辦理現場預約接見?

:一、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為限。二、現場預約接見申請時間,自該接見日起二週內為限,且應完成當日接見登記後,始得預約下一次接見辦理時間。三、現場預約接見完成後,機關得提供預約接見完成單作為憑證,另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30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四、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機關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1日16時前以電話取消預約,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五、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個月內逾(含)2次者,自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現場預約。六、現場預約接見不適用於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春節或國定例假日之接見服務。

 

肆、發受書信相關事項

 

問25、進入矯正機關後,何時可以發受書信?

:一、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除禁止接見收容人外,於完成新收程序,配入場舍後即可發受書信。二、發受書信應使用中國文字,不得使用符號及暗語。但盲啞之收容人得使用點字;外國籍或無國籍之收容人,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文字。

 

問26、請問各類收容人寄發書信規定為何?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寄發書信1次(任1天)。第三級受刑人每4日寄發書信1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日寄發書信1次。第一級受刑人每日原則上寄發書信1次。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發受書信。二、被告及民事管收人對象為任何人,但有特別理由時,法院或檢察官得限制被告僅得與最近親屬及家屬發受書信。三、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發受書信;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受戒治人得與非親屬、家屬發受書信,但以有益於其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四、受觀察勒戒人發受書信對象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惟如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五、收容少年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六、感化教育少年及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七、保安處分受處分人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第四等受處分人每週得寄發書信1次至2次。第三等受處分人每週寄發書信2次至3次。第二等受處分人每週寄發書信3次至4次。第一等受處分人每日一次。

 

問27、夫妻在不同機關收容,是否可以通信?

:一、夫妻在不同機關收容,可以申請通信。申請程序是由收容人書寫報告,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足資證明兩人為夫妻關係,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皆可)提出申請,經機關核准後即可辦理通信。二、我國結婚採登記制,故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如僅有結婚證書無法證明已登記為夫妻。另如夫妻非同戶籍,應檢附夫妻雙方之戶籍資料。

 

問28、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通信嗎?

:一、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三、民眾如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發受書信,可檢具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通信。

 

伍、寄入菜餚及物品相關事項

 

問29、若要送入飲食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一、送入飲食處理原則如下:(一)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2公斤。(二)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三)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1、茶葉。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四)水果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入。(五)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二、送入飲食應詳實記載寄送人之身分資料、與收容人關係及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購自何處,如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寄物人製作。經接見室承辦人核對身分並檢查無誤後,始准送入。三、寄入之飲食若經查獲涉及不法情事者,當事人應負法律責任。四、送入之飲食,送入人姓名及居住所不明者,或為收容人拒絕收受者,予以退回,無法退回者,得經監(院、所、校)務會議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五、受戒治人依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農曆除夕至初五、一月一日至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得送入飲食,請依機關於接見室或網站上之公告時間為準。六、受觀察勒戒人依法不得送入飲食。七、禁見被告限其最近親屬與配偶得送入飲食。禁見被告之親屬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與送物單一併遞送,供機關核對查驗。

 

問30、若要送入生活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一、必需物品:被、床單、枕頭、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1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各以3件為限。信封每次50個,信紙100張、衛生紙2包。圖書雜誌每次3本,報紙每天1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矯正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收容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二、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一)符合上述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二)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柺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三、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無法或不易檢查、夾藏違禁物品或有妨害紀律之物品,禁止寄送。另寄(送)入物品,經檢查發現涉及違法時,寄物人自負刑責並依法究辦。四、送入物品應填寫送物申請單,詳實記載寄送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關係及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經接見室承辦人核對身分並檢查無誤後,始准送入。五、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所不明,或為收容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院、所、校)務會議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六、禁見被告限其最近親屬及配偶得寄入物品。親屬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與送物單一併遞送,供機關核對查驗。

 

問31、可否送入電器用品予收容人使用?

:因電器用品為管制性物品,非收容人生活必需物品,所以不可由收容人親友送入。收容人如符合電器用品使用資格,經核准後由機關統一購買,俾利後續維修及檢查。

 

問32、親友可否在接見室購買食品送予收容人?

:收容人親友可於接見室之門市部購買食品,送予收容人,每次購物限新台幣2千元以下。電器類用品、電池及香菸尚未開放由收容人親友選購。

 

問33、禁見收容人親屬是否可寄送菜餚、書籍或必需物品?

:一、禁見被告之配偶與親屬(以能證明者為限),可憑身分證或其他與收容人關係之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送入菜餚(限2公斤以下)、書籍(限3本以下之平裝本,不得有任何手寫註記或符號)、金錢(新台幣8,000元以下)、衣物或其他必需物品給禁見被告。初次送物者應附本人之身分證影本,以便日後核對。二、禁見被告之生活必需品原則上由其自行購買,無法自行購買時,經瞭解確實貧困無力購買者,得由機關提供。

 

問34、請問寄送包裹辦理程序與注意事項為何?

:一、收容人應填具郵寄包裹申請報告及明細單,載明郵寄品名、數量,經機關核可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寄予指定之親友。二、收容人親友得以郵寄或利用接見時寄入包裹,寄入之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物品品名及數量,並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正面。三、寄入包裹未經申請核准、包裹外未張貼郵包單,或寄入物品之種類及數量與核准項目不符、寄物人身分不符規定或夾藏違禁物品時,由收容人自費寄回、交付保管或自願毀棄。四、寄入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為原則,特殊物品應經核准後准予寄入。另應注意高價位之奢侈品不宜寄入,且寄入物品不得有妨害矯正機關紀律、危害戒護安全、夾藏違禁物品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五、送入物品經檢查如有涉及不法者,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陸、生活管理事項

 

問35、請問親屬調查表目的為何?填表內容會不會影響收容人呢?

:一、矯正機關為瞭解每位收容人之個性、身心狀況、社會背景、教育程度、家庭環境、職業專長、宗教信仰、娛樂志趣、犯罪經過及原因等,利用「家屬間接調查表」查詢蒐集上述資料,作為管教、分配作業及處遇之參考依據。因此,各機關函詢親屬的調查表,主要目的在於藉由對親屬的查詢,了解收容人個性、身心狀況、家庭情形、境遇及經歷等。二、若收容人親屬能確實填覆內容,將有助於該收容人執行或收容期間接受處遇之情形,且填表內容絕對不會對收容人產生不利影響。

 

問36、收容人可以抽菸嗎?有何相關規定?

:一、矯正機關內未滿18歲之收容人,不得吸食香菸;滿18歲以上之收容人,得於指定時間、處所吸菸。二、矯正機關雖有條件的准許收容人吸菸,但吸菸有礙健康,因此,基於教化職責,除每日限制一定數量及定時、定點管制吸菸外,仍應積極鼓勵收容人戒菸。三、吸菸時間:收容人得於用餐後30分鐘及其他指定時間內,在指定處所吸菸。四、香菸管制:香菸應由合作社依市價販賣,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購買金額由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品牌及數量得酌予限制。五、矯正機關得停止收容人吸菸或購菸之情形,如下:(一)違反紀律辦理違規處分者,不得吸菸。(二)收容人收住病舍或於病房療養者,為維護其健康,暫停購菸或吸菸。(三)為維護罹患心血管疾病、呼吸或循環系統相關疾病者之健康,服藥期間暫停購菸或吸菸。(四)經醫師建議不得吸菸者,暫停購菸或吸菸。

 

問37、進入矯正機關後,收容人會強制理髮嗎?

:一、矯正機關為維護收容人身心健康,促使其養成良好之生活習慣,並保持個人及公共衛生,故依規定理剃收容人髮鬚。二、按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應命其理剃鬚髮,男性受刑人每月理髮兩次,許留平頭3公分之髮型,女性許留過耳長之髮或辮,並保持整齊清潔。其因宗教或生活習慣關係,留髮不妨害衛生者,得准許之。三、為促進出獄人更生向上,男性受刑人自刑期屆滿之日溯至3個月前(或90日)起,許留簡樸適度之髮型。四、受戒治人按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31條規定準用監獄行刑法理髮相關規定。五、羈押被告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理髮時將尊重其個人意願。六、為促進受觀察勒戒人順利復歸社會,許留簡樸適度之髮型。

 

問38、吃素的人入矯正機關後應該怎麼辦?

答:收容人主副食之營養,皆足敷其保健需要,品質亦合乎衛生標準。如因國籍或宗教信仰不同,得將應領之主副食換發適當之食物,因此機關得視狀況供應收容人素食。請茹素收容人提出申請,敘明吃早齋抑或全日齋, 經核准後由炊場採購素食食材、並使用專屬炊具烹煮,以供應素食。

 

問39、進入矯正機關,會供應熱水洗澡嗎?

:為維護收容人基本人權,達到全面照護收容人身體健康及加強衛生保健之所需,各矯正機關於每年12月1日起至次年2月底止之每一開封日,供應收容人適當溫度之熱水沐浴;基於女性收容人、65歲以上老人及收容於病舍病人之特殊情形,全年每一開封日均應提供。另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止每周供應收容人適當溫度之熱水兩次,上揭期間如遇氣溫低於攝氏20度時亦應提供之,以維收容人衛生保健之需求。

 

問40、請問矯正機關內可以看電視或聽收音機嗎?

:一、第四級以上之受刑人,准其持有電動刮鬍刀、小型電風扇及掌上型電動玩具。二、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准其持有小型收音機及電視機。三、被告除禁見被告外,一般被告可持有電動刮鬍刀、小型電風扇、掌上型電動玩具、電視及收音機。四、語言學習機由機關首長核可後准其持有。

 

問41、進入矯正機關後,多少人用一間舍房?會限制用水或用電嗎?

:一、由於各矯正機關場舍隔局及建築型式不一,所以多少人同住一間視舍房大小而定。二、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讓收容人從生活中養成珍惜資源的好習慣,避免水、電浪費,各機關皆訂有用水、電扇及電燈開啟時間規定。三、目前舍房裡裝有旋轉吊扇、排風扇或其他設備來促進通風。用水方面,也會視生活作息需要定時供給,舍房內並備有儲水桶供儲水使用。

 

問42、請問廁所是蹲式還是坐式?會有遮蔽嗎?

:為考量場舍環境衛生及預防各類傳染病,矯正機關舍房內之廁所以蹲式為原則,但部分場舍設置坐式馬桶,供老弱、罹病者或行動不便者使用。此外,廁所設有適當之遮蔽設施,以維收容人隱私及戒護安全之需求。

 

問43、收容人如何過一天?

:一、為使收容人改悔向上,適應社會生活,矯正機關提供作業(以訓練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陶冶身心為目的)、教化(本仁愛之觀念與同情之心理,瞭解個別情況與需要,予以適當之矯正與輔導)、給養(為保健上之需要,提供足夠之主副食營養)、衛生及醫治(提供衛生設施,以維護收容人身心健康為目的,並經常實施衛生教育,教導其遵守公共及個人衛生,養成良好生活習慣)。收容人一天之生活即依照上述作業、教化、給養、衛生及醫治等項目排定其一天之生活作息。二、收容人在矯正機關是過著規律的生活,平日除固定之運動、用餐、休息時間外,機關還會安排各種作業、敎化、就學、輔導、文康活動或技能訓練等課程。例假日收容人均在舍房內活動,如整理內務、閱讀書報、看電視、聽音樂等。三、被告如未自願參加工場作業者,配住舍房,除出庭、運動、看病、接見時間出舍房外,其餘時間多在房內依作息時間閱讀書報、書寫書信或書狀、收聽收音機或收看電視。

 

問44、在矯正機關內會被欺負嗎?如果被欺負該怎麼做?

:一、矯正機關內嚴禁有欺凌之情形,若有欺凌之情事發生,對加害者會依規定嚴懲,對受害者會予以關懷和輔導。二、收容人若被欺負時,可直接向其直屬管教人員反應,或投陳意見箱反應。另管教人員於接獲訊息後,隨即進行了解真相,若陳述屬實,則依相關規定處理。

 

問45、擔心家人在矯正機關內過得不好?如何得知?

答:一、收容人家屬可透過各類接見、通信、懇親會之方式得知收容人在矯正機關內之生活情形。二、各矯正機關每個月均有辦理收容人家屬參訪活動,並會派員引導及說明,家屬可藉由該活動,實際瞭解收容人生活環境。三、收容人如有外醫住院、違規或移監者,機關均會主動通知家屬,請家屬寬心。

 

柒、返家探視相關事項

 

問46、收容人親屬喪亡時,如何辦理返家奔喪?

:一、要件:收容人之袓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喪亡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返家奔喪之申請,在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回機關;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二、應備文件:收容人親友得檢具死亡證明書正本或亡者除戶之戶籍登記、訃文、足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若不同戶籍,應分別檢附),向各機關總務科洽辦,或郵寄予收容人提出申請。如時間急迫,可先受理傳真申請,相關文件正本再行補正。三、機關首長核准後即可返家奔喪。四、『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網址為http://www.moj.gov.tw/login/login.htm)。五、如該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該收容人之戶籍證明資料。

 

問47、收容人發生重大事故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答:一、收容人因下列重大事故,得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返家探視:(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生命危險者。(二)收容人之家庭遭受重大災害者。(三)行將釋放而參加升學或就業考試者。(四)遭遇非經其親自前往處理不得解決之問題者。二、收容人親屬應檢具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病危通知書(足以證明病情危急)、足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若不同戶籍,應分別檢附)等資料,向各機關總務科洽辦,或郵寄予收容人提出申請。如時間急迫,可先受理傳真申請,相關文件正本再行補正。三、程序:提出相關文件申請後,先經機關長官核准,再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即可辦理。四、『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網址為http://www.moj.gov.tw/login/login.htm )。五、如該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該收容人之戶籍證明資料。

 

問48、返家探視時,能事先通知家屬嗎?

:矯正機關受理收容人返家奔喪(探視)後,將儘速擇日安排相關戒護勤務。另雖基於戒護安全考量,無法事先通知返家奔喪(探視)時間,惟機關於抵達目的地前將通知收容人親屬。此外,奔喪者原則上會在出殯前完成返家奔喪。

 

問49、返家探視時,是否一定要戴上戒具?

:一、收容人返家奔喪(探視)時,機關會依職權衡酌每一個案是否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再決定是否施用戒具。參照函釋規定,年齡逾70歲、行動不便者及輕刑犯得免施用戒具。二、所稱輕刑犯係指徒刑未滿一年之初犯受刑人,入監執行二月後經考核行狀善良無下列各款之情形者:(一)有監獄行刑法第24條各款情形。(二)有脫逃紀錄(含軍中)。(三)有另案於偵查中、審理中。(四)有其他保安處分待執行。(五)精神異常情緒不穩定。(六)社會關係複雜素行不良。(七)其他安全顧慮。三、至於施用戒具者,將視情況提供外套衣物遮掩,以兼顧收容人尊嚴。

 

捌、與眷屬同住相關事項

 

問50、一般與眷屬同住之規定為何?

:一、受刑人於執行期間,行狀善良,得准其於一定期間內與直系血親、配偶在指定之處所(懇親宿舍)同住。二、對象: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三、要件: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須最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在9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四、期間: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以每月1次,每次不逾7日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每次得准延長1日至3日。五、申請程序:符合條件之受刑人申請與眷同住應檢附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保證書、眷屬相片。機關對申請者確實審查,並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後,辦理與眷同住。

 

問51、辦理與眷屬同住需要攜帶什麼文件?有何注意事項?

:一、本國籍眷屬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件,外籍眷屬務必攜帶居留證、護照或其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眷屬身分之證件,並於指定之日期及時間內,到受刑人執行機關辦理與眷屬同住事宜。 二、注意事項 (一)宿舍內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宿舍時,並應負責點交管理人員,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二)出入宿舍,應遵守啟閉時間。 (三)受刑人應按照作息時間工作休息。 (四)宿舍內,不得有吸菸、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五)居住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六)同住期間屆滿,應即按時離開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七)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自備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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