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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家父名下有棟房地因過去欠大額罰款經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出去,據悉該不動產除抵押權外,尚欠有數年房屋地價稅,又聽說不動產拍賣為買賣性質,還會有土地增值稅及營業稅產生,請問家父不動產被拍賣後是否會增加其它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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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1-12-26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資料點閱次數:779
答:立法院於96年1月及101年1月已修正 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 定,其條文如下: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故民眾之不動產經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即現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拍賣後,均已依法代為扣繳相關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理論上101年後拍賣之不動產,若非96年修法前之地價稅、房屋稅,因拍賣該不動產標的所生之稅捐於拍定後均會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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