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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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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3條鉅額欠稅繼續追討執行之項目?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854
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修正案,於第5項 後段增列但書規定,條文如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自九十六年三月五日起逾十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一、截至一百零一年三月四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二、一百零一年三月四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 處,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 三、一百零一年三月四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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