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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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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對於我所滯欠個人綜合所得稅僅有20餘萬元,金額並未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限制出境金額標準,為何仍遭行政執行處限制出境?要如何辦理才能解除限制出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198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滯欠金額合計達新臺幣十萬元,且有上開規定第1項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行政執行機關即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出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則不受此金額限制。換言之,行政執行處認有限制義務人出境之必要,並不受義務人欠稅金額需達稅捐稽徵規定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之拘束。另如義務人欲解除限制出境,應繳清欠繳款項或提供相當擔保等情形,便得向行政執行處申請解除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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