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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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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農津貼或其它政府發放之社會福利津貼等,被本分署強制執行時,應如何處理補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3559
1.依新修正之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案增訂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 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以及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2.但金融帳戶內之存款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所列之不得執行之項目,單從所得或帳戶資料無從得知,本分署為避免執行民眾依法請領之政府補助,本分署於執行命令內容均特別加註:「義務人如認被扣押之存款係來自於政府機關之社會福利救濟金者,得依規定向本分署聲明異議。」提醒民眾遇此類情形,得檢附相關證明--如帳戶存摺封面、內頁明細(能看出為農保津貼或其它政府補助款)等資料,與本分署承辦人員聯絡,本分署人員當協助民眾處理後續撤銷程序。要提醒您,若金融機構已將款項送交債權人,該執行命令因已執行終結,此時本分署亦只能將相關文件轉請債權人辦理,退款程序將會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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