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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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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生前欠的稅捐,貴處是否會對我的財產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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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生前滯欠之稅捐(不含罰鍰),不具一身專屬性,為繼承標的,因此,納稅義務人死亡,其配偶或繼承人如未拋棄繼承或辦理限定繼承,仍應就被繼承人生前欠稅負完全清償之責。 在現行繼承制度下,依規定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009.6已再次修正法律,所有繼承人均現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但有限責任為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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