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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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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機關為何不先通知義務人繳款,就直接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義務人若對移送機關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不服,如何救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2759
一、若移送機關係以行政處分(如稅捐繳款通知書等)作為執行名義,則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應檢附經合法送達義務人之行政處分等文書,若干個別法規尚規定行政處分須待確定始得移送執行。又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移送機關移送執行前,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以執行憑證移送執行者外,宜儘量催繳。所以如果有移送機關未合法送達行政處分或未催繳即逕移送各分署執行之案件,義務人得向移送機關、執行分署反應,俾其作適當之處理。 二、至於義務人若對移送機關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不服,因涉及實體爭議,非執行分署所得審認判斷,義務人應依法另循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向權責機關、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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