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依法不得扣押(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為何我在郵局帳戶的勞工保險金遭到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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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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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各種社會性給付若已入金融機構帳戶,就會變成台端對金融機構帳戶的付款請求權,所以縱使有法律禁止扣押之規定(例如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5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軍人保險條例第21條等),本分署仍得依法扣押。惟若台端確屬經濟狀況不佳或低收入戶,即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分署聲明異議或陳情,本分署得於審酌台端之經濟狀況後,撤銷扣押命令或酌留部分金額予台端。(但就「勞工退休金」的部份,因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規定,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故台端如有勞工退休金遭扣押,請台端迅為向本分署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