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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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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如果對於行政執行分署的扣薪執行命令,置之不理,其法律效果如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81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貴公司如果並沒有在收到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行政執行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而且也沒有依照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之記載,將扣押款項交付移送機關,本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逕向貴公司為強制執行,換言之,此種情形下,行政執行分署可依法執行貴公司的存款、其他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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