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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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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車子早已報廢沒在開了,為何要繳牌照稅、燃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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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2368
一、車輛的報廢程序分為車籍資料報廢與車體拖吊報廢兩部分: (一)、車籍資料報廢:麻煩取下您的(機車/汽車)車牌,連同車主的身份證、印章、行照至監理站辦理車籍報廢的手續。 (二)、車體拖吊報廢:在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手續後,請您可逕洽行政院環保署資源回收免付費專線0800-085717或自行至資源回收網查詢合法回收業者辦理回收事宜。 二、環保署為避免後續衍生出幽靈車、拼裝車及杜絕借屍還魂或改造贓車等問題,鼓勵民眾配合車體拖吊處理,提供廢車(汽車車齡10年(含)以上、機車車齡7年(含)以上)回收獎勵金!在車體拖吊的同時,回收商會向您索取一份車籍資料影本,並提供您乙份申請獎勵金用「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請您填妥管制聯單資料、簽名並檢附車主身分證影本及監理單位核發之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影本後,掛號信寄回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專用信箱(台北郵政3257信箱),約三十個工作天後即可收到獎勵金,機車為300元,汽車為1000元。 三、故民眾報廢車輛時,除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外,應將報廢之車體交由合法回收或收購業者處理,並取得車體流向證明文件,以杜絕報廢車體遭不法使用行駛公路,及申訴無門之窘境。 (以上資料引用自公路交通總局網站/動態新聞網/嘉義區監理站2009/4/13提供重要新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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