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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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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金額超過多少錢才會被限制出境? 要如何辦理才能解除限制出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43
一、義務人如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分署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包括限制出境)。同法第17條第1項之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仍得限制住居。 二、是以分署審酌是否限制義務人出境,重點不在於義務人滯欠多少金額,而在於義務人有無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所定各款事由之一。又因考量比例原則,對於滯欠金額合計未達10萬元之小額案件,除須義務人有該法第17條第1項所定各款事由之一外,尚須符合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之要件,始得限制出境。 三、若義務人經分署限制出境,可洽詢分署瞭解其原因、事由等,如有不服可循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程序請求救濟,另如有繳清義務人應納款項或提供相當擔保等情形,亦得向分署申請解除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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