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敦品中學

:::

移送機關檢附郵資相關事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68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業務公告—2003/6/10 內容: 關於各移送機關移送案件時應檢附之郵資數量,除已使用郵資機核實計費之情形外,應依執行署91年3月22日第15次行政執行業務會報決議辦理,亦即未派代理人駐分署之移送機關所移送之案件(併案移送者,以1份郵資計算),應檢附之郵資數量為新台幣(下同)34元的郵票10張、5元之郵票4張;外轄案件,機關間公文之郵寄以34元郵票支應;有派代理人駐分署之移送機關所移送之案件,其郵資問題由各分署自行與移送機關協商解決。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