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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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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無欠稅何因被列為繼承人而遭執行薪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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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生前滯欠之稅捐(不含罰鍰),且不具一身專屬性,為繼承標的,因此,納稅義務人死亡,其配偶或繼承人如未拋棄繼承或辦理限定繼承,仍應就被繼承人生前欠稅負完全清償之責。 在現行繼承制度下,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視實際情形,依規定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如納稅義務人係修法前已繼承債務之未成年子女,依97年1月2日新修正的民法繼承編規定,改採法定「限定繼承」的有限責任制度,僅就繼承的遺產還債務。【民法第1153條增訂「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及禁治產人採行法定限定繼承制度,無需向法院申報限定繼承,即可僅就繼承的遺產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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