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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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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不是在95年12月份修法通過,房屋稅、地價稅在拍賣時應該先受償,為何拍賣後,我93年度的房屋稅還要自己負擔?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845

一、按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房屋稅、地價稅優先分配之規定,應於稅捐稽徵法新修正施行後始有適用,修正前已欠且確定之稅款,仍不得優先受償。

二、故如於不動產拍賣後,拍賣價金不足而無法清償優先債權時,房屋稅仍須由義務人自行負擔。

三、同理,其他年度之房屋稅或地價稅如有上開情形,亦適用之。

四、參考條文:96.1.10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6條條文: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5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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