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為民服務Q&A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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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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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戒治所為民服務Q&A問題集
接見篇
問:如何到達本所,及接見查詢服務電話?
答:本所位於新店市莒光路42號(與安康路交叉)。
(一)捷運與公車-
搭乘捷運至「新店市公所站」再轉搭50、648、905、906、
909、棕7、綠1等號公車至頂城站或下城里,步行至莒光
路沿清風園左側進入,約10分鐘可到達。
(二)自行開車-
1.北新路或環河快速道路往碧潭,過橋後往右轉接安康路一
段,第3個紅綠燈見莒光路口左轉,沿清風園左側駛入,
約500公尺可達。
2.北二高安坑交流道下往安坑,T字路口左轉往碧潭(安康
路一段),第3個紅綠燈見莒光路口右轉,沿清風園左側
駛入,約500公尺可達。
(三)接見查詢電話服務:(02)8666-6432轉306
問:辦理接見登記之時間為何?
答:本所開放接見辦理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11時,
下午13時30分至16時;及每個月第一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
登記時間同前。(民俗紀念日及國定例假日如有加班辦理接見,
將於本所接見室及本所網站電子公佈欄另行公告。)
問:辦理接見需要攜帶何種證件?
答:接見申請人應持身分證、戶口名簿、汽機車駕照、護照或足資證
明與收容關係之相關文件(附有身分證字號、生日、住址、照片
等資料。);外籍人士請提出護照、出入境許可證。
問:何人得申請接見?接見次數又為何?
答:(一)受戒治人-受戒治人接見對象以最近親屬、家屬為限,每
週(七天)一次。所謂最近親屬及家屬包含收容人之配偶、
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叔、伯、舅、姑、姨、
侄)、二親等內之姻親(如:兒媳、女婿、兄嫂、姊夫)
(二)受刑人-第四級受刑人接見對象以最近親屬、家屬為限。
第三級以上受刑人得予其非親屬接見。
第四級受刑人接見次數,每七天一次。
第三級受刑人接見次數,每五天一次。
第二級受刑人接見次數,每三天一次。
第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每天一次。
(遇假日須順延,不得提前辦理。)
問:辦理接見有何相關限制及注意事項?
答:接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時,得拒絕或停止接見-
1.未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
2.有妨害監獄紀律或影響管理之虞者。
3.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4.攜帶武器或危險、違禁品者。
5.冒名頂替他人者。
6.本所出所受刑人於出所後尚未滿半年者。(但有特別理由時,不在此限。)
7.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進入接見。
8.請求接見同一收容人以2人為限。
問:何謂遠距接見?
答:法務部為使收容人家屬免於奔波至較遠之監所探視收容人,受舟
車勞頓之苦,可利用視訊科技設備(如攝影機、電視機、麥克風
等),透過寬頻網路連線,直接於住處附近之監所與收容人所在
之監所辦理接見作業。
問:何人可以辦理遠距接見?
答: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叔、伯、舅、
姑、姨、侄)、二親等內之姻親(如:兒媳、女婿、兄嫂、姊夫)。
每次接見以二人為限。
問:如何辦理遠距接見?
答:(一)填寫遠距接見申請單-請至本所接見室、鄰近矯正機關索
取或至法務部網站下載。
(二)檢附證明文件-請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
謄本影本。
於第一優先選擇時段一週前,將上述資料以傳真或掛號郵
寄至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
【本所傳真號碼02-86665069】
(三)等候通知-本所將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家屬資料審查結
果及核准日期。
(四)攜帶證明文件(如身分證)依排定時間至申請之鄰近矯正機
關,填寫遠距接見登記單,即可與收容人進行接見。
寄物篇
問:受戒治人何時可以寄入菜餚?
答: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遇特定節日開放送入
飲食時,將事先公告於本所網站電子公佈欄及接見室。
問:送入菜餚有何限制?
答:送入菜餚注意事項如下-
1.限重
2.送入之食物應予檢查,有損收容人健康及夾帶危險、違禁品(如
夾藏毒品、現鈔或滲入酒類、中藥材、迷幻藥等物品)或妨害
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違者依法究辦。
3.下列物品因檢查困難或易製成酒類,請勿送入:
(1)水果類:葡萄、楊桃、櫻桃、草莓、龍眼、荔枝、釋迦、榴
槤、甘蔗、鳳梨、小番茄、葡萄柚。
(2)菜餚類:未去骨的豬腳、未剁的雞爪、生菜沙拉、肉鬆、肉
脯、醃漬類、糖果糕餅、包餡食品、飲料、罐頭、
蜜餞、調味料、帶殼花生、蒜頭、蔭鼓、溪蝦、小
魚乾、主食類(如:米飯、麵製品)等。
問:如何寄入包裹?
答:寄入包裹(書籍、眼鏡)程序如下-
1.寄入包裹需由收容人於所內以報告事先申請,經核可後發予
「包裹單」,由收容人將此包裹單寄回家中。
2.家屬收到包裹單後依上面所申請之物,至郵局將包裹寄給收容
人,並將「包裹單」張貼於包裹最外側,以利辨識。
3.寄入之包裹經檢查,未貼核可之包裹單或內容物與申請項目不
符者,由收容人自行負擔費用退回。
問:可否寄入醫療藥品?
答:由所內收容人提出診斷證明、醫師處方箋以報告事先提出申請,
經核可後發予包裹單,以寄入包裹程序(如上)寄入,檢查無誤後
始核發收容人使用。(請參閱醫療篇)
問:如何寄入金錢?
答:寄入金錢方式有二-
1.接見時由接見窗口寄入。(金額上限8000元)
2.以匯票用掛號信件寄入。(金額上限8000元,若寄入現金袋或
超額者則逕自退回)
依規定收容人購買飲食、生活日用品等一般消費額度,每日僅限200元,故不需寄入太多金錢,以免造成容人養成奢侈浪費之習慣。
行政申請篇
問:如何申請在監(所)證明書?
答:必須由在所收容人自行打報告申請,請利用接見會面或書信方式
告知申請,核可後由收容人將證明書寄回家中。
問:如何申請出監(所)證明書?
答:本人來所申請,請攜帶身份證、印章至本所行政大樓辦理。如委
託親屬來申請,請攜帶委託書、申請者身份證、印章及委託人身
分證、印章辦理。
問:如何申請領回收容人保管之身分證?
答:需由收容人提出書面報告指定領回人領回(請利用接見會面或書
信方式告知申請)。
問:申請返家探視(病危、奔喪) 應該如何辦理及條件?
答:(一)返家探視申請要件-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ㄧ規定,受
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
喪亡時,得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
小時內回監。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
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二)返家探視(奔喪)應備文件-
1.收容人於所內提出報告申請書一份。
2.家屬申請書一份(需家屬親自來監所提出申請)。
3.家屬保證書二份(需有二位保證人保證),請當面填寫並簽
名蓋章。
4.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影本一份)
5.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必須能夠證明死者與收
容人關係)
6.訃文一張。
7.備齊上述文件後,於出殯前一週上班日提出申請,俾利核
轉。
(三)返家探視(病危)應備文件-
1.收容人於所內提出報告申請書一份。
2.家屬申請書一份(需家屬親自來監所提出申請)。
3.家屬保證書二份(需有二位保證人保證),請當面填寫並簽
名蓋章。
4.病危通知書(兩日內、正影本各一份)
5.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必須能夠證明病危者與
收容人關係)
6.備齊上述文件後,於上班日提出申請,俾利核轉。
(四)如有疑問,請電洽(02)8666-6432轉168;
傳真(02)2212-6011
問:戒治費用何時要繳納?如何繳納?
答:依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規定,於受戒治人「出所時」由本
所填發繳費通知單向受戒治人收取並繳納國庫。關於戒治之費
用,戒治所得自受戒治人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未繳之餘額,在
出所時將發給繳納通知單及本所帳戶之劃撥單(註明40天為餘
額繳納期限),請於繳納期限內到戒治所繳納或劃撥到指定帳
戶,逾期未繳納者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問:受戒治人可否申請低收入戶免繳戒治費用?
答:依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規定,貧困無力負擔戒治費用之人,
可於戒治期間、戒治所催繳期間、或行政執行處通知繳納期間取
得經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申請免繳
戒治費用。(鄰里長所開具之清寒證明無法辦理免繳戒治費用)
1.收容人本身為低收入戶者-應檢具申請報告單、戒治期間當年
度低收入戶證明。
2.收容人同戶籍中之父母、配偶、兄弟姐妹或子女任一人為低收
入戶者-應檢具申請報告單、戒治期間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有同戶證明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醫療篇
問:收容人在所內如有疾病如何處理?
答:所內聘有醫師看診一般科、精神科、感染科,收容人只要
提出看病申請即可獲得適當治療;遇有所內醫療資源無法處
置之疾病,由收容人提出外醫申請報告,經所內醫師評估病
情需要核可由所長核准後即可安排戒護外醫,遇收容人病情
危急,本所會主動緊急戒護外醫。戒護外醫治療期間視為在
所執行算入刑期之內,以收容人自行支付醫療費用為原則。
問:收容人看病的費用由誰來負擔?
答:所內一般門診之藥費由本所公費支付,其他如牙科及戒護
外醫之費用,需由收容人自行負擔。
問:收容人如何申請寄入藥物?
答:依「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規定,受戒治人不
得申請送入藥品。所需藥品得檢具醫師處方經戒治所醫師同意
後,由戒治所代購之;但有特殊情形,得檢附診斷證明書及醫
師處方,經戒治所醫師同意開立建議自購藥品處方箋,及由收
容人自行提出申請,經機關長官核准發與包裹單,收容人將
包裹單寄回家中;家屬寄入藥物後,衛生科檢查及分包後交
場舍主管予收容人服用。(寄入包裹程序請參考-寄物篇)
問:有重大疾病可否申請保外就醫?
答:(一)法令依據: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31條並準用監獄行刑法
第58條規定辦理。
(二)要件:
1.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
形報請法務部許可保外醫治 (核准權在法務部)。
2.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
監督機關核准(殘刑5年以內由機關首長決定,殘刑5年
以上,應電請法務部核准)。
(三)程序:
1.一般保外:機關檢附診斷證明書等資料→機關報法務
部→法務部審核→法務部核准→家屬至機
關所在地檢署辦理具保手續。
2.先行保外:機關檢附疾病診斷書、病危通知書等資料
→函請機關所在地檢察署依職權處分→通
知家屬至檢察署辦理先行保外醫治具保手
續→具保釋放後,陳報法務部。
(四)其他規定:
1.收容人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
2.收容人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
則」之規定。
3.保外醫治期間本所將不定期派員查看病情,以作為
是否需辦理展延依據。
其他篇
問:請問戒治時間需要多久?戒治多久後可以辦理停止戒治?
答:目前法律規定戒治期間為六個月以上,最長不逾一年;而申請停
止戒治,則需視受戒治人的在所表現及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
會適應期各期考核成績而定,滿六個月以上才能向檢察官申請停
戒。
問:戒治所人員會在收容人戒治期間發函或打電話向家屬索取戒治費
用嗎?
答:不會,戒治所工作人員不會在受戒治人戒治期間向家屬索取費
用,會待受戒治人出所當日才結算所需繳納之費用(以日計費),
從受戒治人在所保管金額中扣繳,不足之餘額由受戒治人出所
後,再親自到所繳納或以劃撥方式繳納,如未在繳納期限內完
納,本所才會發函催繳,逾期不繳納者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
行。家屬如遇有可疑情形請與本所行政室保管人員連絡(總機
轉165)。
另本所相關社工員或心理輔導人員因戒毒輔導需要,與家屬進行
書面或電話連絡時,也不會提及任何繳費之事,如有類似情形發
生,請家屬提高警覺,與本所查證,避免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