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敦品中學

:::

執行分署何因可逕對本人所得、財產執行?法源依據何在?何謂執行程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236
執行分署僅為執行機關,執行名義成立前之實體爭議事項例如應否繳納、應繳納數額等係移送機關之權限,請逕向移送機關查詢,並可依法申訴、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凡移送至執行分署的案件,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執行程序大致為:發傳繳通知書通知義務人繳納,如確實經濟有困難,可覓妥保證人及提供經濟困難之證明文件到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如義務人置之不理,則執行分署可逕為扣押存款、薪資、股票等;未獲足額清償者,如符合比例原則,得對義務人進行查封拍賣動產或不動產。於符合法定理由下,亦可進行限制出境、拘提管收等強制行為。若經查義務人確無隱匿財產,且無所得、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惟拍賣顯無實益或無人應買,而移送機關亦不願承受,得發「執行憑證」結案。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