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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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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如何申請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838
一、申請人:
凡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均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請求行致機關提供行政資訊。至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則不得申請。此外,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行政資訊者為限(互惠原則),亦得依該辦法請求提供行政資訊,俾便於資訊之跨國流通。
二、申請程序:
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可至本處網站「民眾申辦項目」下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2、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3、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4、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5、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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