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曾租屋居住,現已退租,但該房東欠繳稅款,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誤向房客執行時,該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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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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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執行僅能依「執行名義」為之,亦即移送機關以何人為義務人移送執行,則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僅得向該義務人為執行。若認課徵對象有誤,請逕洽移送機關。
(二)如為執行命令之第三人,不承認義務人(房東)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應於收受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之執行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可提出已退租之證明或已到期之租約),向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