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敦品中學

:::

如何申辦收容人返家探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287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返家奔喪第1點)。前項准予返家探視。事前報法務部核准,事後核備。 

(二)申請人由家屬提出,並應備妥下列文件資料:

1.病危通知書(申請前一日)一份。

2.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

3.患者與收容人關係之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如患者與受刑人不在同一戶籍則患者與受刑人必須各自準備一份)。

4.申請者應攜帶身分證、印章,於上班時間內親自至本監辦理。 

(三)提出申請後,經監獄長官核示,陳報法務部核准後由本監管理人員戒護返家探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