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辦收容人返家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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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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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返家奔喪第1點)。前項准予返家探視。事前報法務部核准,事後核備。
(二)申請人由家屬提出,並應備妥下列文件資料:
1.病危通知書(申請前一日)一份。
2.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
3.患者與收容人關係之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如患者與受刑人不在同一戶籍則患者與受刑人必須各自準備一份)。
4.申請者應攜帶身分證、印章,於上班時間內親自至本監辦理。
(三)提出申請後,經監獄長官核示,陳報法務部核准後由本監管理人員戒護返家探視。